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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行业认证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2/18     浏览次数:    
认证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3、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合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4、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5、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申请特一级资质所需要的条件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亿元;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以下称一级资质),且取得一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3年;
  3、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4、近三年系统集成年收入均不少于5亿元;
  5、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米;
  6、申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
  7、近三年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质检、审计、海关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符合基本条件并申报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将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试行)》(见附件)进行评审和择优认定。特一级资质从2012年开始每两年评定一次,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企业在获得特一级资质期间如不再满足基本条件,其特一级资质证书将予以取消。


  五、一级资质企业获得特一级资质后,其拥有的一级资质仍然有效,企业须按相关规定参与一级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和到期换证等工作。


  六、特一级资质申报和审批程序与一级资质基本一致。
  (一)申报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机构根据评定条件和指标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特一级)评审报告》(以下称《评审报告》)。
  (二)通过评审机构评审的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报表(特一级)》(以下称《申报表》)及相关附件;
  2、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通过初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
  (四)通过地方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评审报告》、地方主管部门推荐函。
  (五)部资质办组织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通过审批的企业颁发证书。


  申请三级资质所需要的条件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 技术和管理能力
  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赞誉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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